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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2016海淀小升初五证要求及审核细则

来源:精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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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外省市就读,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一)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1.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4.驻海淀区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5.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区常住户口登记卡;

7.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登记居住地址为海淀区且附有持证人员子女信息。

五证要求

(一) 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应提交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必须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在京暂住证

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的暂住证应为海淀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凡暂住证从外区迁入我区的,迁入日期须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

2.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修改无效。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应提交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同意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须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4)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租住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以及办公用房、地下室等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房屋,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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